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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005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0日
标  题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民〔2025〕4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民〔2025〕4号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信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日

  信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全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努力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培育摇篮,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定位及服务

  第三条 功能定位

  (一)党建统领示范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宣讲、教育培训等服务,组织开展党建活动,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支撑,推动形成“组织共建、活动共推、发展共赢”的党建与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相融合、共促进的工作格局。

  (二)培育孵化成长平台。通过入驻孵化,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及萌芽期、初创期、重点扶持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标杆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等基础设施及后勤保障、政策咨询、登记事项办理协助等综合服务。经常性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的培训,帮助入孵的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级。

  (三)公益成果展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加强资源链接,促进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合理有效配置公益资源。展示本地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宣扬社会组织作用成效、优秀案例和先进事迹,为社会组织打造精品、创立品牌提供平台。

  (四)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时动态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为入孵社会组织合理有效整合政府、企业、社区等各渠道资源配置,搭建互动平台,提供项目、资金、政策、人才等信息,指导入孵社会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策划与实施,通过定期沙龙、简报等形式开展经验交流分享,促进社会组织综合能力提升。

  (五)清廉社会组织创建平台。推动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在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关键少数”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廉洁意识,构建亲清政社关系、强化社会组织廉洁合规建设、弘扬社会组织清廉文化、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等方面发挥作用。

  (六)政策法规咨询交流平台。提供集中发布、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服务,开展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指导,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公益创投、“双随机、一公开”等日常业务工作中提供辅导,及时准确发布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审计、评估、活动开展及诚信自律等资讯,畅通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对接。

  (七)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平台。开展社会组织人才交流、学习、培训等服务,提高社会组织人才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为社会组织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第四条 提供服务

  (一)为入孵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室、洽谈室、培训室、会议室、办公设备等基础服务场地与设施。

  (二)为入孵社会组织提供物业服务、财务托管、社会资源链接、注册协助、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交流研讨等一般性服务。

  (三)为入孵社会组织提供创业规划、发展战略规划、人员能力建设、服务技术督导等关键技术支持服务。

  (四)其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性支持或服务。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五条 服务对象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萌芽型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登记成立、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具有一定代表性,以服务其他社会组织为基本职能,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四章 三方职责

  第六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审定入孵社会组织名单;

  (二)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经费;

  (三)研究审核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孵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四)协调入孵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五)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孵化机构职责

  (一)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孵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孵手续;

  (二)建立健全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社会组织入孵、中(终)期评估标准与细则,研究规划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三)为入孵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发展规划、项目策划、活动举办、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提升能力建设。协助为入孵组织提供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等服务;

  (四)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每年对入孵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每半年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向民政部门汇报孵化基地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六)完成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入孵社会组织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定期开展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民政部门和孵化基地;

  (五)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孵组织,孵化基地有权终止培育。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孵化基地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空间载体,空间地理位置应考虑人群就近和便利化条件,交通生活便利,便于聚集。空间功能应基本满足孵化办公、社会组织入驻联合办公、培训交流、会议研讨、休闲会客、服务展示及支持性服务等功能。

  第十条 孵化基地由市民政局统一指导,采取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建设和运营。孵化基地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孵化机制、人员配置、资金使用等措施。应设置办公室、党建室、督导室、培训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功能室和宣传展示区、活动区、会客区等功能区,配置必要的办公桌椅和设备,并按标准配备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福彩公益金的投入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孵化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章运营机制

  第十二条 入孵条件

  孵化基地应围绕社会治理、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等领域,重点孵化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养老服务类、社区服务类、扶危助困类和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形成一批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

  申请入孵的社会组织既可以是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也可以是未注册,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入孵,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2、有完整且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以公益性为取向的非营利性组织;

  4、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1年以上;

  5、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

  6、有一批固定的骨干成员;

  7、社会评价好,在当地社会有较好的影响力。

  (二)未登记社会组织入孵,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

  3、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4、有固定发起人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工作人员‌;

  5、具备注册成立和业务活动实施所需的必要资金;

  6、有明确解决社会问题的想法和成熟的社会服务模式。

  第十三条入孵提供材料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

  1、入孵申请书(包含申请原因、宗旨和业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孵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及三年发展规划;

  3、组织章程及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简历;

  5、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6、组织年度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书;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

  1、入孵申请书(包含申请原因、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名称(拟用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孵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社会组织筹备方案,拟成立社会组织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发起人及核心成员名单、简介(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等);

  4、章程草案,明确社会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5、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发起人及团队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记录;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孵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四)无独立对公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不良诚信记录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入驻孵化基地流程

  (一)受理与初审。运营机构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孵申请材料,对入孵申请进行初审评估,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定。

  (二)审核。民政部门对经运营机构初审评估的申请事项进行把关,审定入孵社会组织名单,对于暂不批准进驻的机构,由运营机构答复。

  (三)公示。运营机构将评审通过的拟入孵名单在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入孵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运营机构提出。运营机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定。

  对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向其发出入孵通知书,由运营机构与入孵组织签订协议书,办理入孵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入孵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1年。孵化期满后,如情况特殊,确有必要延长孵化期,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1年。凡孵化期满的社会组织,原则上需在1个星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

  孵化基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标准,组织专家对即将退出基地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通过即可出壳。社会组织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一)孵化期满评估无法通过或中途退出的社会组织,其在孵化期间接受专项资助的,应退回相应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提出进入孵化基地申请。

  (二)中途退出。社会组织入孵后,孵化期间主动要求退出,或在孵化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孵化协议,并在1个星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1、入孵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2、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3、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

  4、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5、有转租或进行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6、社会组织单方面终止孵化协议;

  7、违反孵化基地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信民〔2025〕4号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信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