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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025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7日
标  题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民〔2025〕2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民〔2025〕2号

各县(区)民政局,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民政局(办),淮滨县社会救助中心:

  《信阳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信阳市民政局联系。

  信阳市民政局

  2025年3月5日

  信阳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已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条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

  各地在动态监测中发现需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的家庭,应主动告知救助政策,取得授权后进行认定。

  第三条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且申请人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办理,由申请人在入户调查时补齐提交。

  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五条认定机关根据申请家庭的授权、承诺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内容和方法可参考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机关调查发现申请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征得申请人同意纳入对应保障范围。

  对于认定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提供或故意隐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拒不提交仅能由申请人提供材料、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的,可以终止认定程序、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情况,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七条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费用后(见下一条)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

  1.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小产权房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不高于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36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或名下仅有一辆机动车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车辆年限超过15年以上(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车辆年限超过10年以上且车辆当前价值不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参考标准:车辆当前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9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6%,10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5%,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新车购置价按发票价或车辆购置税推算);

  (2)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必需经常使用的机动车辆,且车辆当前价值不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计算方法同前);

  (3)小型、微型面包车或作为主要谋生工具的其他小型经营性车辆(车辆当前价值低于当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或相当,计算方法同前);

  (4)普通二轮或三轮摩托车。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未超出20万元。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支出: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四)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费用前(见下一条)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可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经审核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不设定有效期限,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年度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街道)新审核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对需动态管理的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信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文书式样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文书。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1.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授权承诺书

  2.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低保边缘家庭入户调查表

  4.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表

  5.新增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公示单

  6.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不予认定告知书

  7.低保边缘家庭退出告知书

文字解读:关于《信阳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