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5-00008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30日 |
发文机关 | 信阳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 | 2024年06月30日 |
标 题 | 信阳市民政局 信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 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信民文〔2024〕27 号 | 时 效 | 有效 |
信阳市民政局 信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 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信民文〔2024〕27 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各管理区(开发区)民政局(办)、财政局:
为做好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24〕2号)精神,经请求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6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652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水平由现行月人均315元、220元,分别提高到319元、232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农村地区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984元和7356元。
新标准实施后,各地要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保障,按照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各类救助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金在核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实行分档发放。要适当拉开分档标准,最高档可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间档可与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相当,最低档可适当调低。有条件的县、区、市管管理区(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可采取核算补差方式发放。7月份起,各地开始按新标准发放救助金。
信阳市民政局 信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