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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风险倡议书

时间:2024-06-12 来源:养老服务科

广大老年朋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先后出台了各项支持政策,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满足全市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等基本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市养老服务取得了长足进步。与此同时,养老服务领域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老年群体金融知识缺乏,防范金融风险能力较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 假借“孝老”名义、“养老”旗号,开展预缴养老服务费用、投资服务项目、体验老年用品商品等非法集资活动,导致大量老年人及其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为防范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维护广大老年朋友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民政局特此提示:

一、认清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界定了构成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三个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广大老年朋友们要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谨防上当受骗。

二、识别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主要形式及特点

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养老服务企业没有养老基地或养老实体,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承诺明显超过其床位供给能力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的还本付息,以提供床位包干使用权、优先居住权、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服务、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三是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承诺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四是以宣传“以房养老”为名吸收资金。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五是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为诱饵,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六是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三、知晓风险提示

(一)老年朋友有机构养老需求的,应选择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老人及家属应查看相关合法证照,并按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协议(合同),明确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约定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载明服务场所、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等权利和义务。所缴养老服务费用应当缴至该养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

(二)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切勿轻易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老年人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切勿轻信他人,守好自己的养老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三)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法集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

    (四)若发现证照不全的非法养老机构或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请积极向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