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6-02-11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社工科

各全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民政将开展2025年度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向民政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

2025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登记的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5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

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民政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参检单位应在2026年3月31日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mca.gov.cn/),登录系统(用年检账号密码进行登入),在“法人服务”栏目选择本单位对应的类型,点击“年检年报”-“在线办”,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要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和资料填写准确,民政不再对填写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前期检查,填报内容由填报单位负责。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网上填报后,各参检单位无需等待审核,自行打印所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工作报告书一经打印,则无法进入系统修改。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6年3月31日前及时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资料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初审意见,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一栏加盖单位公章。脱钩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也可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经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加盖年检印章。社会组织应在2026年5月6日至5月29日(工作日)携带年检申报材料、党建证明材料及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民政1119房间加盖年检印章。民政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依据年度检查标准(见附件1、附件2),并结合抽查检查、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作出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根据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五、填报要求

各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要高度重视《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内容填写,尤其是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换届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等,要认真核实,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问题咨询

各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0376-6366450 

 

附件:1.全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6年2月10日

                        

附件1

 

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十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二)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三)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附件2

 

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政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五)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六)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六)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七)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八)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