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

时间:2023-10-12 来源:区划地名科

  一、制定《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的背景和依据

  2007年,我市印发实施《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信政办〔2007〕110号),较好地指导了我市地名命名工作,满足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但与新修订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部分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目前,《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虽已立项,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因此,针对城市道路命名更名问题制定新的命名规则——《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显得尤为必要。

  制定本规则的依据有: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

  3.《地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民函[2023]47号)

  二、制定《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的目标

  制定《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提出符合我市地方特色的道路命名规则,使路名更加规范和科学合理,不仅能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还能彰显和弘扬我市历史文化底蕴和特色,体现我市未来发展特征。

  三、《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的内容

  本规则的内容共三章12条,包括:

  1.总则

  2.专名通名规则

  3.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道路专名通名规则和命名更名程序是本规则的核心内容。在参考其他城市的同类规则基础上,针对我市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通名为大道、大街、路、街、巷、胡同,并规定了具体的命名规则。对于道路专名,本规则更是做了很多的详细规定,旨在让专名更好地体现我市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特色,更好地体现我市未来的发展态势和特征,让路名成为我市的名片。

  四、《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一些术语解读

  1.道路。本规则所称道路为城市道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2.道路命名。道路命名是指给一条城市道路确定名称。道路命名有规范化的程序,其中包括编制命名方案、征求意见、论证、审核、报批等环节。

  3.通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术语》(GB/T 38210-2019),地名通名是指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据此,道路的通名也就是区分道路实体类别的词,本规则将道路通名划分为大道、大街、路、街、巷、胡同。

  4.专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术语》(GB/T 38210-2019),地名专名是指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据此,道路的专名也就是区分各条道路实体的词。

  5.道路名称。道路名称简称路名,是道路通名和道路专名的组合,道路专名在前,道路通名在后。例如东方红大道不仅指代该路的实体,还是该路的名称或路名,“东方红”是专名,它把东方红大道与其它大道区别开来,“大道”是通名,是某个等级道路的统称。同一个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不应同名,尽量避免同音。

  6.标准路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术语》(GB/T 38210-2019),标准地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公布和使用的地名,据此,标准路名也就是按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公布和使用的路名。标准路名是采用科学、合理、规范和专业化手段进行命名的,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和审核,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它不仅利于路名的规范化管理,更利于路名的使用,有效地避免路名混乱情况,能极大地提升道路使用效率,减低出行成本。

  五、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为规范道路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第一条结合信阳市实际情况增加新区、管理区作为道路地名主管理部门,新区、管理区负责本代管区域内的道路命名更名管理工作。

  2.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并结合信阳市实际情况,在第五章条作了“道路专名”的规定,特别明确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一般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命名。明确了不得重名的类型和范围。

  3.《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二)款,依据信阳市道路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4.《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第七条道路命名、更名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道路拟名方案示意图。特别提出,申报道路更名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现有道路命名批复文件上;道路更名论证、听证等资料。

  5.《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对路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做了规定,市辖区、羊山新区、豫东南高新区、上天梯管理区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主管理部门向辖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辖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跨市辖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主管理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会同属地民政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县城镇道路,城市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乡、镇驻地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审核论证后形成方案报县政府批复。

解读科室:区划地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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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