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民〔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印发,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背景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0〕115号)和《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信民文〔2018〕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与信阳市财政局、信阳银保监分局充分协商,形成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1.《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0〕115号)
2.《信阳市民政局 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信民文〔2018〕53号)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制订《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
第二部分是监管流程,重点明确了监管具体内容和实施社救资金全流程监管。
1.明确监管范围内容。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本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以及其他民政主导,依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资金。
2.加强资金流程监管。从强化资金保障责任、严格资金分配下达、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发放监管和规范资金支付使用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确保社救资金科学规范高效使用。
第三部分是监管机制。通过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创新资金监管方式、拓宽资金监管渠道、规范信息公开公示和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等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机制,推动社救资金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明显提升,促进社救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发挥。
第四部分是组织保障。着重从落实工作责任、增强工作合力、强化能力建设和完善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组织保障,提升监管效力,推动社救资金监管工作落实落地。
四、《实施意见》在加强资金流程监管上的措施
1.加强资金预算编制。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属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县(区)承担主体责任、市级统筹协调给予补助。县(区)承担资金保障主体责任。
2.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下达。要求各区县结合中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区县级财政资金预算,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县区救助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和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坚持“倾斜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县(区)倾斜。要求各县(区)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设立乡镇(街道)基层临时救助备用金。
3.规范资金发放监管。一是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审核,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实行社会救助金社会化发放。二是建立社会救助金代取备案制度。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可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或由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经本人同意,落实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由监护人、委托照料人或他人代为支取的,乡镇(街道)与代为支取人及救助对象签订社会救助金代领协议,明确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则上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确定为代为支取人。四是规范社会救助资金代理发放。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名目,严格按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等规范名目进行发放,杜绝以工资、补贴等名目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4.规范社会救助资金支付使用。进一步明确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明确各地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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