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发改委信阳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10-12 来源: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民政局(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升政府投资兴建、购置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是指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建、购置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模式。

  本意见所称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用作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用途的建筑设施。

  二、基本要求

  (一)履行公益职能。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要保持公有和公益性质不变,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独居、失独、重度残疾等家庭老年人(以下简称“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确保资产安全。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转包转租,或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注重专业提升。吸引具有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良服务品质的主体来运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调动运营方积极性。

  (四)加强监管规范。建立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机制,规范运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全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5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实现公建民营。原则上今后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都要实施公建民营,确保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兜底保障功能更加明确,养老资源配置更加均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培育一批知名养老品牌机构。

  四、运营方确定

  (一)组织实施。由投资兴建、购置或租赁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乡镇(以下简称“产权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以社会招投标或者其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方”)。

  (二)社会招投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产权方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社会招投标。

  (三)投标人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社会信誉良好;各地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五、权责要求

  (一)设施设备。产权方应为运营方提供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相关行业标准和符合实际运营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二)合同管理。产权方应与运营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运营的设施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和移交、违约罚则、变更终止、风险防控等内容条款,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用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保障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并应明确合同起止时间、项目移交时间和正式运营时间。

  (三)法人登记。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服务收费。对城乡特困人员入住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政府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救助供养资金拨付给运营方;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独居、失独等老年人,其各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按照非营利的原则,由产权方和运营方签订委托合同合理确定;对非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运营合同等合理确定。

  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运营方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调价频次进行监管,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严格规范以押金形式出现的收费行为,禁止运营方使用押金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

  (五)设施使用费和履约保障金。产权方可根据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承租年限、经营回报、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因素测算,向运营方收取设施使用费和履约保障金。收取设施使用费、履约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资金管理按非税收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设施使用费由产权方用于重大设施设备维护、改造提升、老年人服务改善项目等,以及统筹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履约保障金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产权方一次性缴纳。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情况,产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履约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情况,产权方应予以退还。

  六、监督管理

  (一)及时上报。产权方在与运营方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将招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备。各县(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统计一次,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

  (二)加强资产管理。产权方要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营财务状况等进行定期审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三)制定应急预案。产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将情况向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政府报告,并依法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四)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变更或者提前终止运营合同的,运营方与产权方应当进行事前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或者终止运营合同之前,应履行原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产权方应当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后30日内,产权方应当将相关材料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备。

  七、其他

  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目的是提高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绩效和服务品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机构;既要积极行动,探索创新,又要慎重研究,稳妥施行。根据本意见,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

  信阳市民政局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阳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