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04日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2024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信民〔2024〕2号 | 时 效 |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信民〔202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内容
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内慈善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
(二)指导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三)指导开展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慈善活动全过程监管。
二、优化监管方式
(一)加强行政监管
1、建立慈善组织年报年检制度。每年组织慈善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和公众报告其年度工作、财务状况和慈善活动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慈善组织的合规性和运营情况。
2、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推进慈善组织诚信建设,引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慈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建立重大慈善活动检查制度。对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给予指导;对于资金量大、涉及范围广、受益人群多的慈善活动,民政部门可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其他相关单位配合。重点检查慈善活动的款项募集、信息公开、资金使用及实施效果等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建立慈善活动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年初由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慈善组织上年度开展各项慈善活动的财产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作为每年年报的重要依据。
6、建立慈善组织行政约谈制度。对慈善活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问题应及时对相关慈善组织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整改。
7、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给予答复;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将查实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慈善组织信用记录。
8、建立舆情监控制度。民政部门应适时关注有关慈善方面的社会舆论并及时作出回应;广泛听取公众和慈善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妥善给予答复和处理。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应及时转送,加强沟通协作。
9、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非本辖区登记的慈善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该组织的登记民政部门或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必要时应配合、协助调查。
10、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的应用,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事项,持续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慈善组织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提升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1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强化行业自律
1、指导慈善组织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开展,不断强化慈善组织自身建设。
2、指导行业性慈善组织健全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为准则,对于慈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在本行业内通报和惩处。开通行业监督举报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鼓励、支持行业慈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指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供政府相关部门参考,作为民政部门评估工作的有益补充。
4、指导行业慈善组织进一步完善行业慈善工作宣传机制,充分利用行业网站和会员单位网站公开信息。从行业角度应对公众对慈善事业及慈善活动的质疑与建议,提高行业慈善组织舆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力,维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社会监督
1、建立慈善活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社区居民等志愿者,对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慈善活动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依托政府或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设慈善监督热线及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3、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市、县(区)主流媒体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创新监管机制
(一)建立慈善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厘清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慈善组织设立和运作、慈善资金使用、透明度建设、慈善组织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全面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管,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
(二)建立内部协调互通机制。慈善业务管理部门应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注销情况;及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通报慈善组织的项目活动、意见建议及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作为慈善组织信用记录的重要参考。慈善业务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非法慈善活动的,应由慈善业务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协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约谈及举报问题处理等监管工作,做好衔接沟通和协调配合。
(三)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会商联席会议,由慈善业务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通过定向邀约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一定数量慈善组织代表,针对慈善事业发展态势、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及慈善行业的重要事项进行咨商,切实解决慈善事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好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慈善活动有序开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慈善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将其纳入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做好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要充分发挥慈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及时研究处理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落实。各县(区)民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推动慈善活动监管工作落地见效。市局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开展推广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分析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作用,以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慈善政策法规,讲好信阳慈善故事,宣传信阳慈善典型,传播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培育社会公众慈善意识,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信阳市民政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