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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6日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5日
标  题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民〔2024〕4号 时  效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民〔2024〕4号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级慈善组织:

  现将《信阳市慈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信阳市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

  信阳市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是指符合慈善组织服务宗旨范围,由慈善组织策划、发起、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四条 慈善项目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原则。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立项范围。根据本慈善组织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项目为主,兼顾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执行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八条 慈善项目需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九条 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组建项目管理团队,确定项目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负责整个项目的立项申报、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慈善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合规性、投入和产出、执行能力、可操作性、效果等。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慈善组织设立项目管理部,作为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为使项目严格有序实施,由项目负责人(部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用款计划,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照实施计划执行项目。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部门)应对项目进度、项目费用、项目风险、项目质量进行全面把控,定期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必须进入慈善组织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的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四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项程序,提交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成果、项目传播情况、项目决算及自评。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慈善项目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分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也可委托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估;3、项目资金及物资使用情况评估。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秘书处会同监事会(监事)可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或整改意见,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捐赠方监督。项目负责人(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作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所有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实施全过程采取规范化的运作方式,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项目的预算、采购、资金汇付等环节,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按项目方案和预算、签订的资助协议、捐赠协议、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每个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做到收入有来源,支出有凭据,账目准确、清晰、完整,定期报告捐赠方、受益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必要时进行项目的专项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三个月内向捐赠人告知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募捐情况、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捐赠目标时,慈善组织应根据捐赠协议办理清算手续,终止该项目。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在捐赠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慈善组织有权终止项目:

  (一)捐赠方出现违约行为;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当项目的目标、宗旨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捐赠方无法做出必要调整;

  (三)其他特殊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第三十条原因终止的项目,对于其剩余财产,由慈善组织与捐赠方协商使用,在确保受助人利益的前提下,可转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九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立项材料、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决算和结项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部门)按要求归档后,交秘书处妥善保管。秘书处要建立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慈善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