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2024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信民〔2023〕6号 | 时 效 |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民〔2023〕6号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羊山新区民政局,豫东南高新区创新发展部及上天梯管理区农村发展局:
现将《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信阳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信阳市道路命名更名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道路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区)(含本规则第十一条涉及的新区、管理区)民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划分,依据本规则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审核以及标准路名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专名、通名规则
第四条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者通名对道路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 道路专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名实相符、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好找易记”等原则,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二)采词应服务于城市建设,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产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精神风尚与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引领等城市名片功能作用。
(三)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六)一般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命名。
(七)同一城区内道路专名不得重名(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并避免同音、近音、谐音。不重叠使用双音节通名,如“某某花园大道”。新建道路专名在本县、区(含本规则第十一条涉及的新区、管理区)范围内不得重名。
(八)道路命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
(九)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繁体字、自造字、异体字、废弃的简化字和标点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等非汉字字符及含有虚夸、离奇内容的字词,避免使用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方言字,一般不使用纯数字序词。
第六条 道路通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胡同”等。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大街”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可用“大道”,较为繁华的道路,可用“大街”为通名。
2.“路”“街”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次干道、支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
3.“巷”“胡同”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10米以内,或长度在200米以下且有一端封闭的道路,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
(三)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
(四)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5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五)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第三章 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道路命名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
3.道路拟名方案示意图。
申报道路更名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现有道路命名批准文件;道路更名论证、听证资料,如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或地名更名所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对更名的书面意见、民意调查表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地名申报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权属证明的。
第九条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道路名称一般不予更名。需要更名的,应当符合《河南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道路命(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十一条 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一)市辖区、羊山新区、豫东南高新区、上天梯管理区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1.跨市辖区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会同属地民政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2.浉河、平桥(实际管辖区域)非跨区城市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属地民政局提出申请,属地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羊山新区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新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豫东南高新区管辖范围内道路的命名。由创新发展部在道路建成交付使用前,会同高新区有关部门及其属地县区民政局协商,并征求高新区管委会及属地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形成命名方案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5.上天梯管理区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管理区农村发展局提出申请,管理区农村发展局会同管理区有关部门及其属地县区民政局协商,并征求管理区管委会及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形成命名方案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6.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域之外乡政府、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驻地道路的命名。乡政府、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属地民政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并征求市民政局意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属地民政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及政府批文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县城镇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1.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及政府批文报市民政局备案。
2.乡、镇驻地道路(含规划道路)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提出初步方案,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方案,并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及政府批文报市民政局备案。
凡未经规范程序审批的道路名称一律无效,不得以此进行广告宣传和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