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民政办,淮滨县社会救助中心:
为加快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现将《信阳市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7日
信阳市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更好推进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信阳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范围内申请或已获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待遇的家庭及个人(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民政工作人员诚信承诺管理。
第三条 对开展社会救助过程中采集、记录、使用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审慎、标准统一的原则,应当对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阳市民政局统筹我市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开展失信约谈、跟踪记录、失信公示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守信对象的认定、一般失信行为的确认,负责守信、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守信或失信行为相关材料收集上报、失信约谈、教育引导,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守信、违背承诺对象行为信息归集相关工作,会同县级民政部门落实有关守信激励政策措施。
第二章 告知承诺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应在受理申请时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认真阅读并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附件1)、《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附件2)。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法定赡(抚、扶)养人认真阅读并填写《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救助申请人以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的,除身份证、户口本等必要相关材料外,均由经办机构通过部门信息核查和其他方式验证,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经办机构不得以证明材料不全拒绝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及收入、财产信息。
第七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依照相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及动态管理措施进行核查,核对结果与申请人收入财产申报表基本一致的,可以直接作为审核确认社会救助的依据;核对结果与申请人收入财产有明显差距的,应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对反馈情况提出异议的,应同时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根据申请人说明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调查。申请人在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或提出异议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经办机构可根据现有材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社会救助事项的,要及时纳入动态监管。乡镇(街道)要按规定开展动态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至少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至少核查1次。要依托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核查比对。县(区)民政局对当年新审核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救助申请,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秉持公心,坚决不办人情保、关系保;认真纠正错保、漏保、骗保及采取欺骗手段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问题;严格执行低保近亲属备案制度。对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严重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救助金等不当履职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政〔2018〕7号)进行追究问责。
第三章 守信行为认定及激励措施
第十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或者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守信行为:
(一)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县级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二)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三)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四)经社会救助动态管理,连续3年以上(含本数)未发现失信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守信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守信行为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由乡镇(街道)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附件3),报县级民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视情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遭遇急难的守信申请救助对象,按照有关社会救助法规和文件要求,简化程序,从优从快办理;
(二)守信救助对象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的,执行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三)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四)同等情形下优先开展就业援助、提供志愿服务等;
(五)进行表彰表扬,经被表彰表扬人同意,向社会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对社会救助工作中依法履职、守法履约,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的表彰,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县区、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各级民政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违反《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二)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三)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四)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五)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属实的;
(七)享受救助待遇期间,人员、收入、财产等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没有及时主动报告,导致继续享受救助待遇达到3个月以上的。
(八)因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被行政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发生的失信行为,根据其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一)首次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失信情形中任意一种且情节轻微,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二)拒不纠正失信行为的或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失信情形中两种且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三)申请救助对象经约谈和督促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失信情形中三种及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在对失信行为作出认定前,应当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在场告知当事人失信理由、依据和失信等级,听取其陈述申辩,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4),收集有关资料存档,向当事人下达《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5),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经调查并由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核确认为一般失信行为的,3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对象送达《信阳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观察期为1年。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受理、审核申请人经济状况等救助工作环节中,严格予以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原因,需要追缴资金的应及时追缴资金。乡镇(街道)应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对于非主观故意、大意过失以及存在主观故意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改正纠错的,应该在其失信行为导致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消除后准许其修复信用,给予改正机会。
第十五条 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对象,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经县(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为较重失信行为的决定,对确认为较重失信行为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信阳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列入失信名单管理,观察期为2年。对于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在冒领款项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除临时救助外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对失信行为对象,县(区)应与其面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引导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督促失信对象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对失信对象进行诚信面谈,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面谈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等。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进行集体研究,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决定,对确认为严重失信行为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信阳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列入失信名单管理,观察期为3年。对于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在冒领款项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除临时救助外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对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数额较大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其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失信对象,在观察期间内可视情况实施临时救助。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县(区)、乡镇(街道)确认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后,梳理汇总守信对象及失信对象信息,及时准确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按月报送至市民政部门。县(区)、乡镇(街道)将失信、守信行为涉及的具体纸质材料原件整理存档,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固化取证存储,经审定签字后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县(区)认定的社会救助严重失信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信息后推送至相关部门,市民政部门将信息共享至信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列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失信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惩戒期满后,自动移除,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失信对象的家庭或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所在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失信对象如对回复意见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县)区民政部门提起申诉。(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
2. 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3. 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
4.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
5. 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