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03日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2024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 | ||
发文字号 | 信民〔2024〕3号 | 时 效 |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
信民〔2024〕3号
各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深化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降低社会组织退出成本,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强化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的主体责任,依法引导“僵尸”“空壳”等名存实亡、运转异常的社会组织及时注销、快速出清,促进社会组织结构优化,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社会组织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公开说明有关情况,公开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视情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或简化清算审计要件、简化补证手续,办理注销登记。
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含慈善组织),有退出意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不能清偿的债务,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会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适用本意见。
(一)社会团体因会员长期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等原因自动退会,剩余会员人数已不符合法人登记基本条件,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履行民主程序的条件,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无法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理事会部分成员已身故或失联(不包含辞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
位不再推荐新的理事,剩余理事会组成人员已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无法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三)自取得登记证书后,从未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开户银行流水证明),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年报材料(审计报告)中显示无债权债务,且此后已连续3年以上未开展活动(开户银行账户流水证明),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五)自取得登记证书后,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无从业人员、无业务活动、无账册账目,或穷尽必要的法律手段后,社会组织的财务、财产状况仍然不清,无法满足清算审计条件,申请注销登记前,社会组织能够自证名下已无任何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无债权债务的。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合并,由合并后的社会组织享有和承担“僵尸型”社会组织所有权利义务的。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透明。严格限定适用范围,严格审查适用条件,依法规范申请、公示、审查、核准或者驳回等各个环节。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申请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二)便捷高效。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分类优化登记流程,依法简化登记要件,公开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和审查期限,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三)防范风险。依法、依申请稳妥推进,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社会组织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监管单位、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完善异议处置程序,切实防范逃废债、非法转移资产等风险。
三、注销登记程序
(一)形成决议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会议, 形成终止决议。终止决议记入会议纪要。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因实有人数不足章程规定法定人数,无法召集相关会议的社会 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 会全体剩余成员意见(模板详见附件2和4),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决议解散。书面签署意见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根据全体剩余成员的共同意愿,公开发布《自行解散的公告》(模板详见附件1和3),对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代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社会组织免费发布公告提供便利。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发布。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终止决议形成或自行解散公告期满后,社会组织应当尽快 将清算组组成、剩余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申请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通报。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视情函询公安、司法以及税务、银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听取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查。
(三)依法清算
社会组织的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社会组织清算义务人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发布《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模板详见附件5),处理善后事宜,清理债权债务,整理账册,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自行清算中止。在债务清偿完结前,该社会组织不再适用本意见。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清算义务人认定无法自行清算、无清算必要的,为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和诉累,依据社会组织主体责任,可由清算义务人决定终止清算,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发布《简化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模板详见附件6),公告登记开办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陈述不设立清算组,申请豁免清算工作报告和清算审计报告等相关原因,承诺由社会组织全体清算义务人承担未清算注销登记后与己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社会组织免费发布公告提供便利。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占 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的。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书面批复
依法清算全部结束或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期满后,社会组织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材料要求,正式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书面批复(载明对剩余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等清算结果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注销结论)。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等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六)完成注销登记
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政策规定时限及时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当场收缴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法人终止,登记管理机关及时予以公告。
法人登记证书遗失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将补领法 人登记证书与申请注销登记合并为一个环节。社会组织可以凭《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换发/补发》(含登报声明)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各方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充分了解注销登记有关法律责任。
(一)社会组织的责任。在注销登记前,依章程作出决议,依法进行清算,是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因情况特殊,申请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对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注销登记前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清算义务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虚假材料骗取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未尽职履行清算义务,未尽职忠实履行对社会组织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管理人保管义务,或恶意隐匿、抽逃、处置社会组织财产的,应当承担侵害债权等民事责任。社会组织符合依法清算基本条件,故意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规范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社会组织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情形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处理,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相关法人库信息。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履行业务主管职责。
(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防止恶意利用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逃避或侵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作人员、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社会组织申请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经核实不适用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或简化清算程序、简化补证手续的,应终止注销程序。社会组织按注销登记一般程序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试行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的意义,严格按照本意见限定的范围和程序,认真组织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沟通对接,准确掌握申请文书的材料规范和审查要求,确保社会组织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规范统一、稳妥推进。
(二)强化政策解读。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登记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正确选择注销方式,在完善信用监管措施,压实社会组织主体责任前提下,畅通退出渠道。
(三)及时总结完善。本意见自2024年6月3日起试行。各地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予以反馈。
附件:
1.关于(社会组织名称)自行解散的公告(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使用);
2.(社会组织名称)全体会员自行解散意见征询表(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使用);
3.关于(社会组织名称)自行解散的公告(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
4.(社会组织名称)全体理事自行解散意见征询表(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
5.关于(社会组织名称)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网络版);
6.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
7.关于信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清单。
信阳市民政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