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民政局慈善政策问答】(第12期)
时间: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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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后应如何开展信息公开?
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实施慈善项目后应如何开展信息公开?
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