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民政局慈善政策问答】(第11期)
时间:2024-07-26
来源:
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