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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4-00056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5日
标  题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2023〕5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5号

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信阳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信阳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1日


信阳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加快 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社会工作 督导人才队伍,提升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民 政部印发《社会工作督导指南》 (MZ/T166-2021)、《 河南省 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豫民 文〔2022〕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 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 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实现专业成长,促进行业发展 的服务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是指市民政局按 照特定的程序和具体条件选拔产生,具备社会工作督导资格的专 业人才。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选拔培养本单位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经验,是指被认定为具备督导资格的督导人才,以承接督导服务协议为准,实际开 展督导工作年限,计算精确到月份。

  第二章督导人员培养

  第五条 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养层级依据不同的资质条 件分为助理督导、督导、督导导师三个层级。除特殊人才可申请 直接认定为相应督导资质外,督导需依次培养、逐级晋升。

  第六条 我市社会工作督导培养对象是指在信阳市连续从事 社会工作实务2年以上并符合相关资质标准的人员。包含基本要 求和专业资质,与持证情况、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挂钩。

  第七条 在信阳市连续从事社会工作实务2年以上并符合以 下资质标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督导培养选拔。

  (一)基本要求

  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认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恪 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实务能力和一定社会工作理论水平。

  (二)专业资质

  参选助理督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已取证; 2.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3.从事社会工作实务2年及以上;

  4.初步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开 展督导的方法与技巧;

  5.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包括:3年内主持或作 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县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3年 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县级及以上社会工作研究课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或者3年 内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县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 制定工作;或者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 等,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参选督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 已取证;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从事社会工作实务3年及以上;

  4.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督 导的方法与技巧;

  5.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包括:3年内主持或作 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3年 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研究课 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或者3年 内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 制定工作;或者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 等,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参选督导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已取证;

  2.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高级社工师可以放宽至本科学历; 3.从事社会工作实务5年及以上;

  4.熟炼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开 展督导的方法与技巧;

  5.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包括:3年内主持或作 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3年 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研究课 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或者3年 内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省级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制定工 作;或者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受 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 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个人自荐、 单位推荐、资质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督导培养对象。

  第九条 督导培养对象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督导培养项目, 完成培养要求内容,根据考核成绩,市民政局认定其相应等级督 导资格。

  第十条 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或者被评为市级及以 上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或自荐推荐的形式,向市 民政局申请,经评审通过后,可直接认定为督导。

  第十一条从事社会工作专业课程教学3年以上,具有讲师 及以上职称、指导社工实务连续3年以上的高校教师可通过单位 或自荐推荐的形式,向市民政局申请,经评审通过后,可直接认 定助理督导或督导。

  第十二条 持有全国社会工作督导证或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工作督导证书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或自 荐推荐的形式,向市民政局申请,经评审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 直接认定其相应等级督导资格。

  第三章督导人员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督导人员职责

  (一)宣讲社会工作行业政策,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二)传授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和经验,提高被督导者专业 服务能力;

  (三)深入了解所督导项目的具体情况,指导开展需求调查 和制定服务计划,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四)开展实务研究,总结优秀服务案例,形成具有社会效 益的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方法,推动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任务

  (一)每名助理督导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的督导工作, 每月督导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

  (二)每名督导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和5名助理督导的 督导工作。每月个别督导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团体督导时长不 得少于4小时;

  (三)每名督导导师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和3名督导的 督导工作。每月个别督导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团体督导时长不 得少于4小时;

  (四)继续教育学时纳入督导人员年度考核,督导人员每年 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90学时。

  第四章督导人员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各层次督导纳入信阳市社会工作督导人 才库,优先推荐省、市级社工领军人才,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组 织的政策制定、专业培训、项目评审评估、开展专业督导等工作 中可作为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岗位需要, 聘任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提高本单位社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 市公益服务项目中要求设立的督导优先从本市督导人才库中聘任。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工作督导的考核与监测工作, 对督导人员的工作态度、履职能力、工作成效、满意度等进行综 合考评。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考核采取百分制,按各考核主体评分设 置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 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督导人员须每年底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督导总结 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降级督导资格:

  (一)未合格完成要求的督导职责的;

  (二)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少于90学时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督导记录和工作总结的;

  (四)年度内,所督导项目中有2个及以上评估不合格的或 在督导服务成效评估中持续2次不合格的;

  (五)遭到投诉且投诉原因合理的;

  (六)未按时参加督导资格年审的;

  (七)持续1年及以上未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因病除外)的;

  (八)因个人原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因督导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的;

  (九)违反社工职业操守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督导的。

  督导人员因上述(八)(九)原因被取消督导资格的,今后 不得再次申请督导培养、认定。

  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要求的督导服务时数 的,督导资格降为助理督导。助理督导年度内未完成要求的督导 服务时数的,取消督导资格,退出信阳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库, 且2年内不能参加督导培养选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