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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6-17 来源:社会救助科

    为加强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618日至202473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yshdb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大道人防指挥中心11层社会救助科(邮政编码:464000)。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17日


附件: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我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力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全市社会救助资源统筹衔接、信息聚合共享、服务高效便民,更好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二、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

(二)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县级政府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街道)受县级政府委托,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自认定之日起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其同意后,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对象范围。

(三)探索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主动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当地规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的优先认定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认定类别的低收入人口,确保其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措施,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可及性、便捷性。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优化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持续完善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健全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动等基本功能,高质量形成覆盖全市、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定期更新的动态监测机制。要按照分层管理、动态监测、因需推送、结果反馈的工作流程,及时将低收入人口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产业帮扶等需求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的闭环管理机制,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地民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通过个人申请、入户走访、基层上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逐级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申报渠道,优化流程,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做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通过“线上大数据监测+线下铁脚板核实”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相关部门要加强线上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要做细线下核查,全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低收入人口家庭情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触发预警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四)做好预警信息分类处置。各县区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对于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核查或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四、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

       各地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全面落实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渐退期、刚性支出扣减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严格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免学杂费,普通高中(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给予多样化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5.受灾人员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在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救助。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救助内容,科学实施救助。同时,根据救助内容分类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台账,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受灾人员基本信息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情况,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司法救助。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司法部门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减证便民工作。对低收入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等涉法涉诉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全面实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口的救助力度。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用好用足急难型救助“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手续、支出型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重大生活困难“急诊救助”“一事一议”方式等政策和转介专项救助或慈善帮扶等手段,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

(四)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多元化救助方式。

(五)开展慈善帮扶。积极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建设,大力支持引导相关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慈善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六)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殡葬费用减免、取暖补贴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将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延伸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享受城乡分散供养特困或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延伸至对具有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五、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要强化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与慈善帮扶制度衔接闭合,先行先试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救助合力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逐步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法院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要汇集共享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政务信息,支持社会救助资源库建设完善。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

)加强监督考核,完善奖惩机制落实社会救助监管责任,纵向实行市、县、乡分级负责逐级对下监督考核,横向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年终报告评议制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大救助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完善社会救助诚信承诺、重大变化报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救助家庭如实申报收入财产等状况。持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综合治理和绩效评价,坚决纠正查处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