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民政局慈善政策问答】(第3期)
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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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慈善组织应当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