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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1期)

时间:2024-03-01 来源:信阳民政

社会救助对象能否同时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否同时享受孤儿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只能择一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选择申请纳入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