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专栏】民政法治宣传周五

时间:2019-05-09 来源:本站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的安排部署,我局决定于5月6日至5月10日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法治宣传周活动。在宣传周活动期间,我局决定开辟“民政法治宣传周”活动专栏,针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婚姻登记、残疾人补贴、老年优待、流浪救助等业务工作中群众咨询较多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提供政策解读,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区划地名

1.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0月10日以第704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条例》对行政区划的设立和变更是如何规定的?

(1)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等,由国务院审批。

(2)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3)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三)风险评估报告;(四)专家论证报告;(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地名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

5.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

(三)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五)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

(六)地名应当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叠加使用;

(七)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1.行政区域界线定义?

行政区域界线:简称边界线,是毗邻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具体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2.行政区域界线分类?

我国的行政区域界线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乡、民族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派出机构及自然、经济区域的管理范围界线不是行政区域界线。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定义?

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处理发生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及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其他日常管理行动,以达到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稳定,推进边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