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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属社会组织进行2018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9-02-14 来源:办公室

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社会组织:

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8年6月30日前,在信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内容

(一)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二)党组织建设情况;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置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四)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实体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五)根据章程开展重要活动和主要业务情况;

(六)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八)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三、年检时间和地点

此次年检时间是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年检地点: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10号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民政服务窗口(联系电话:6369864)。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检查报告书下载步骤:信阳民政局官网→下载专区→民间组织相关文件→办事说明及文件下载→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信阳市民非年检报告书);

(二)2018年度工作报告和2019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活动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前置许可的,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前置许可证件副本。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社会团体在2018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

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开展党建工作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

“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社会团体未按规定设立党支部或没有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没有正常开展党建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在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未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规定成立的;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

合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法

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开展党建工作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

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党支部或没有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没有正常开展党建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在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规定成立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章程行为的。

六、年检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予以足够重视,依法从严履行审查

和监督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初审工作,并实事求是地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二)各社会组织要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

求,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撰写年度工作报告,进行财务审计,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年检文件。如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不按时参加年检和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三)在年检的同时,我局将组织人员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审计,对不遵纪守法,违犯章程办事、财务收支混乱,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性质情节大小,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联系电话:6369864、6366450



信阳市民政局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