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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4-28 来源:信阳民政

信价费【2016】28号

各县区物价局(办)、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请贯彻执行。

一、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相关内容。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信阳市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市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各县区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三、 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收费申请的相关事项。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调整。床位费应根据养老机构的床位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房屋设施(设备)配置、装潢档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人均建筑面积和养老机构等级等综合因素分类制定床位费标准。护理费应根据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养老护理分级标准,制定护理费的分级标准。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时,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老机构有关情况,包括机构设立及职能部门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未满3年或新办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年份或有关规定测算),包括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院老年人人数、人均护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养老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调整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制定、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对寄养老年人负担和机构收支的影响;

(四)财政拨款及其它资金来源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养老机构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对养老机构代收费的相关要求及监督管理。

(一)代办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直接发生的费用。代收代付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

(二)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三)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四)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五)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信阳市民政局

                                   

                              2016年4月27日